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时间:2016-06-21 15:03:00

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16〕37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即时比分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即时比分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对象
  移交即时比分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
   二、审批条件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
  1、年龄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
  3、因战因公被评为四级以上残疾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
  4、因精神疾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三、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指定医院体检;
  3、所在军休中心提出意见;
  4、所在军休中心进行公示;
  5、市民政局审核;
  6、省民政厅审批;
  7、所在军休中心收到审批材料后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文件执行,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
  (二)护理费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残不能形成书面申请的,可由直系亲属代为提出;因精神疾病申请护理费的,须由其监护人提出。所在军休中心应通过召开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享受护理费资格审议后形成书面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从省厅批准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因病享受护理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市指定医院鉴定,由所在军休中心提出意见,报省厅履行停发护理费手续。
  (四)对年度新接收的退休干部,已经在原部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应在移交安置后于当年12月按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从移交后第二年1月起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发。
  (五)各市要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档案,实行动态登记管理,省厅将不定期对年度享受护理费人员情况进行核查。请各市于6月30日前将已确定的定点医院报省厅备案。
  联系人:李威;联系电话:024-23931505。
  附件:1.辽宁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批表
     2.辽宁省精神疾病退休军人享受护理费审批表
     3.军队离退休干部申请护理费上报材料一览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16年6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