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财政厅 时间:2017-02-10 17:02:00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预防及
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企〔2016〕671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和《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要求,结合即时比分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辽宁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安监局?????????? 
   省发改委??????????  
  2016年11月18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的规定,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即时比分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即时比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第四条 专项资金暂定三年,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政策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用于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包括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省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包括建设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七条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应当符合一般公共预算相关规定。 
  第八条 省安监局、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目标任务,分别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 
  第九条 省安监局、省发改委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加强综合协调和项目跟踪管理,按季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长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拨付资金,并负责将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涉及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拨付至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各地区和省属企业应主动接受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