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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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监联〔2023〕11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
辽宁省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即时比分?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商务厅?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即时比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
  2023年5月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巩固和扩大就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稳住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聚焦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上实现新突破”重点任务,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已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政策。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各地整合信贷、财政、担保等支持政策,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成立首贷中心,提升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便利度。(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保持在合适水平。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优化融资环境。加快推进辽宁省地方征信平台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推动金融机构与征信平台有效对接,为金融机构精准提供个体工商户“信用画像”,提升融资可得性,扩大融资覆盖面,支持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发放。开展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将个体工商户扶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14.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字号、商誉、知识产权等延续。上线运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系统,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掌上办”。持续推动全省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提质增效,开展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加强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主通道衔接,提高通行效率,为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可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净源”行动,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动态完善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严控涉企收费,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精准帮扶工作力度
  16.实行分型分类培育帮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建立全省个体工商户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民俗文化旅游等,统筹培育工业强省、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分类建立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支持和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打造和扶持一批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经营样板,挖掘和培养一批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定期组织开展走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帮扶活动,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提振发展信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知识产权局等,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加力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改造提升培育一批人气旺、特色强、有文化底蕴的城市步行街,实施县域商业发展行动,改造升级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持续加大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新建改造工作力度,支持和培育一批品牌连锁便利店,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供给。依托辽洽会、进博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推介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政策红利,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8.积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发放惠民消费券,举办购物节、美食节、夜间消费、节假日促销、消费展会,引导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开展线上直播销售活动,激发消费活力,加快推动批零住餐业等个体工商户恢复性增长。举办辽宁省电商直播节和网上年货节等大型活动,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19.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鼓励技工院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对接个体工商户,结合个体工商户岗位技能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要求的,可按规定上浮补贴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作用,优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的跟踪服务。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提供公益法律事务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发挥个私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即时比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个私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2.拓展创新服务平台载体。组织开展全省“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集中进行政策宣传、走访调研、困难帮扶。充分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专栏,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活跃度。支持各地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公益培训、品牌培育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跟踪监测。建立常态化跟踪监测工作机制,关切个体工商户群体状况。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从业人员、融资、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和面临困难问题、政策期盼进行定点跟踪监测,探索开展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监测数据分析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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