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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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比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录用及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试题分值不少于试题总分比重的20%。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安排1次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活动。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科学确定立法计划。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尽早出台。
  7、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及制度建设本身的规律,切实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8、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9、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10、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协调的权威性,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11、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12、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13、加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要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6、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订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17、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18、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扩大实施领域,明确实施范围。一个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要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理。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
  20、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2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切实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2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24、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由委托部门公告。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25、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能评优和晋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能够免费查阅、下载。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8、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