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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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比分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精神,结合即时比分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乡镇存在财力不足、财政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为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乡镇收支行为,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搞好农村公共服务,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县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承担但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财政应足额安排经费。
  2.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坚持“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乡镇政府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执行本级预算。
  3.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强化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政府收支,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化解乡镇债务,减轻财政负担。规范县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程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政府要根据乡镇经济和财政状况确定改革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自身财力难以满足基本支出需求、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保持基本运转的乡镇,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自身财力能够满足基本支出需求并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原则上也要推进此项改革,但在具体管理方式上,要坚持激励发展,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和完善。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县乡“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由县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一)预算共编。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
  (二)账户统设。保留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职能仍由乡镇财政履行,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和核算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保留乡镇财政金库,办理预算内资金收支业务。乡镇设置预算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收支业务。乡镇财政可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工资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财政专户一律撤销。
  (三)集中收付。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乡镇按年初预算组织征收和缴库,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入库后全部上划县国库。乡镇预算外收入要全部上划县财政预算外专户。乡镇根据年初预算,按月或支出进度向县财政提出支出计划和申请。县财政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严格审核。对符合预算要求的支出,将预算内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程序支出。同时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方便乡镇及时用款。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的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六)县乡联网。实行乡镇财政与县财政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省财政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所需的软硬件等予以支持。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增加县乡财力。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县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尤其是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使县乡政府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建立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增强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省市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对县乡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加县乡可用财力,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及社会事业发展支出需求。继续落实好省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各项财政政策,做大县域财政经济“蛋糕”。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县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财政资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和推进县(市)区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辽财预〔2007〕142号)要求,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执行。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小汽车燃修费和电话费等一般性支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县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要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完善乡镇债务监控制度,全面清理、核实和锁定乡镇政府债务,严禁新增债务并积极稳妥化解旧债。
  (三)全面开展改革前的准备工作。为保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改革前必须全面进行“五项”清理工作。第一,清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结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行编制实名制,单独造册,落实到人。要清理和清退各类超编人员,严禁编外进人,对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第二,清理乡镇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限定时间,该缴销的缴销,该作废的作废,票据领用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第三,清理乡镇预算内、外账户。除规定保留的银行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撤销。第四,清理乡镇政府资产。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第五,清理核实乡镇政府债权债务。在债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落实偿债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财力允许的乡镇,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乡镇政府债务。
  (四)完善乡镇财政机构职能。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乡镇财政任务更加繁重,要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保障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完善乡镇财政机构管理职能,具体为: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乡镇金库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核算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乡镇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村级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乡镇税源监督管理;负责乡镇政府财力资源监督管理;负责乡镇政府债权债务监督管理等。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适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统筹城乡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理解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提高认识,领会精神,消除误区,积极推进,为改革顺利进行奠定良好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具体改革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改革领导小组,按照省、市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完善措施,严明纪律,规范操作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不得在实行改革过程中私分集体资产、滥发钱物,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县乡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推进“阳光财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增强县乡财政公开、透明程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财政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和资金流程,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及规程、财务管理规定、财政资金流程、支出业务审批流程、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规程、县乡网络及计算机管理操作规程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乡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加强县乡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财人〔2005〕424号)精神,切实加强县乡财政财务干部管理,严把财政干部入口关,建立县乡财政干部任职资格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专业化水平。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干部配备力量,做好对改革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领导,优化干部配置,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操作技能的人员充实到乡镇财政干部队伍,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五)明确实施时限、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已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原来的改革模式运行,继续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改革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从2008年上半年起实施,确保下半年全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正式运行。2008年底前,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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