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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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比分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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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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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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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长陈政高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坚决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整治内容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矿山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已经整合的矿井是否存在名义上整合,实际上各自独立开采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3)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4)爆破作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及预防中毒窒息措施及爆破作业设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露天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
  (6)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7)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现状,以及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及检测检验状况。
  (8)地下矿山是否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量、风速、风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规程要求。
  (9)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及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方案、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配置情况。
  (10)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推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坝体超高、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8)检查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9)检查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是否运行完好,抢险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应履行而未履行延期手续,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2)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按照《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安监管〔2007〕37号)的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于2007年7月31日后仍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4)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5)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
  (6)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即时比分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规定的不同矿种的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7)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
  (8)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企业在一个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交叉重叠开采,已构成坍塌、透水、片帮、顶板冒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9)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未申请立项审批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
  (3)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审查或者不合格的;
  (4)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
  (5)尾矿库下游有工厂、居民区、学校和水源地、公路等公共设施,未经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坝体稳定性分析、调洪演算和现状评价的;
  (6)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
  (7)尾矿坝未经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生产运行的;
  (8)尾矿库未经安全“三同时”审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9)危库、险库以及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10)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1.制定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量化任务,细化步骤,并认真抓好落实。
  2.动员部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措施得力,工作上务求实效,全面完成本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并公开曝光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宣传,大造声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1月30日)
  1.自查自改时段。从9月16日至10月1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工作。从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加大安全投入,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集中整治时段。从10月11日至11月10日,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进行社会公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期间,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和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12月31日)
  各地要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凡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并依法实施关闭;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安监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的原则,成员由各级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电力、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序、协调、高效进行。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延期换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矿产资源开采证审批、年审关,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力度,对矿井开采布局合理,提出关闭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用地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后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占地建设的尾矿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审批和年检,对达不到非煤矿山企业登记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发照。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和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收回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停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停产整顿期间,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经整改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终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及经环评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条件审批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好对露天矿、采石厂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把好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要依法严惩直至关闭。
  电力供应单位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凡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以及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
  发展改革等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把立项审批关,严格排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其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要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的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治理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大安全投入,解决本地区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各级政府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公共安全及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采矿沉陷、尾矿库等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彻底根治隐患。
  (四)强化监管,严防反弹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要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由专人负责,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进行严防死守,真正做到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强化责任追究,凡发现一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已关闭的,未关实关死又死灰复燃,以及专项整治不认真、有死角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问责,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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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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