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标志着针对取水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正式启动。
??据介绍,此举旨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震慑作用,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细则》明确,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不包含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和不适合公开的信用主体。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依据包括: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产生的行政处理文件及相关执法记录等;生效的裁判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或记录等。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取用水户,将给予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中优先办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优先满足合理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等。而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用户,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给予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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